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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人活动] 73岁原小学老师汪康夫致江西省检察院的申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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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8 08:21: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申诉人:汪康夫,男,现年73岁,原系江西省莲花县小学教师,现在家务农,家住江西省永新县高溪乡石市村,电 话 0796-7893894
  
  1966年,莲花县法 院根j u社教工作组整的黑材料,以强奸女生二名,猥亵十名的强奸少女罪将申诉人罪判刑十年,申诉人不服,上诉于吉安地区中级法 院,吉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申诉人仍然不服,在二审判决的《委托宣判笔录》审签字:“我没有强奸女同学”,并从1978年起一直申诉至今。
  
  申诉请求:依法重审,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提起抗诉,昭雪沉冤)。
  
  申诉的事实理由:
  
  (一)凭起诉书和判决书就能断定这是一起无人被害的罕见冤案:起诉书没有被害人;一审判决书被害人没有被害时间、被害表现、认定依j u;二审判决书以年龄作被害对象。只有在零证j u、零口供的情况下才会写出这样的起诉书和判决书。
  
  (二)案件的起因:当年在“大胆怀疑”的口号下,因和女学生接触较多,社教工作组怀疑申诉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没有任何师生或家长举 报的情况下,1966年5月16日夜晚公 安人员在社教工作组组长曾福周的带领下到校捕人。捕人后,因无师生的举 报,没有调查对象,公 安机关无法介入调查,仍由社教工作组去取证。曾福周便指使女教师贺恩莲、曹静安把班上的女学生找来谈话,诱逼她们承认被强奸,结果被找的九名女生都承认被强奸了,最多的承认被强奸了三次。捕人九天后的5月25日,社教工作组和贺、曹同日写出了《关于琴水小学教师汪康夫猥亵诱奸女学生的调查报告》、《关于汪康夫强奸女学生的调查汇报》、《关于汪康夫犯罪行为的调查情况》三份材料。因材料本身已明确显示取证手段违法,内容不真实,公 安机关仍未介入调查。社教工作组的三份材料就成了定罪的唯一证j u。工作组这三份明显是诬陷的材料之所以能作为定罪的根j u,是因为材料上有社教工作队队长“同意这个报告,请队党委审阅”的批示,有不容置疑的权威性,审判人员有恃无恐,加之被告人家庭出身伪官吏,正是当时的打击对象。
  
  对于案件的起因,莲花法 院1980年调查时,一审法官周洛泉是这样说的:“当时对认定的两个学生没有进行检查。汪平常接触女生多,又懂得一些药,还懂得按 mo,在各种场合接触女学生,因此根j u这些情况,有人反映,案情就这样发起的。”是谁反映的呢?当年写调查材料的贺恩莲(共 chan 党员)说:“学校工作队叫我和曹静安老师去找 nv学生谈话,这些学生没有主动谈出什么问题,谈话时我们是带有引导式的。我记得学生当时没有写过检举材料,只叫我和曹老师写过检举材料。”
  
  (三)审判人员徇私枉法铸成冤狱:起诉书没有犯罪事实便“请予以严惩”;一审法官在《关于强奸少女犯汪康夫的案情报告》中自己提出被害人供自己审判,又自己为自己的判决向二审法 院写《关于对汪康夫强奸少女一案的补充调查报告》;二审判决根j u一审法官编造的《汪康夫强奸猥亵少女情况登记统计表》认定被害对象。一个当事人双方均无证供证,完全由审判人员说是就是的强奸罪名就这样强加在无辜头上。
  
  (三)复查早已查明原判事实不清,认定无j u。1978年莲花法 院查明“被奸人未有证实材料”。1980年莲花法 院调查查明“当时对认定的两个学生没有进行检查”,“学生当时没有写过检举材料”。1986年吉安中院与吉安检察院联合调查后,调查报告的结论是:“1,立案程序不正常,可以说是社教运动中挖出来的案件;2,当时女生已长大,如能说出真实情况,事实真相是可以明白的,但存在害羞等个人原因,也存在不愿承认的情况;(既然事实真相是可以明白的,为什么可明而不明?难道查明当年是否有本人的检举也存在害羞和不愿承认的情况?)3,j u普遍反映,汪在班上喜欢和女生在一起活动;4,此人出狱后,一直申诉不止。认定无证,否定无j u,事实不清,证j u不足。以现有的证j u难以认定构成强奸罪,建议撤销原判,予以纠正”。
  
  (四)原审法 院知错不纠。1987年吉安中院以“原一、二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是经过反复查证核实的,现有的被害人虽否认原检举,这是经过你的串通所为,故不能作为证j u”为理由维持原判。其理由没有事实根j u:(1)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二审判决毫无事实。(2)案卷中没有司法机关的查证材料和原检举。(3)把没有被害人本人的检举歪曲成“串通否认原检举”。(4)裁定理由与复查结论相矛盾。像这样不能自圆其说的谎言也曾出现在当年的二审判决书上,判决称:“上列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j u确凿”,而“上列”什么事实也没有。
  
  这起强奸案已被维持了四十九年,似乎难以还原真相,其实不然。只要对起诉书、判决书和案卷材料再分析就能发现:(1)案件是社教工作组引发的,社教工作组的材料取证程序违法,取证手段违法,内容不真实;(2)零证j u,零口供定罪。如果说证j u和口供是后来遗失了,那么在起诉和判决的时候应当证j u全在,只要有一名女生的检举或被告的供述,起诉书和一、二审判决书不会没有一名共同认定的被害人;(3)一审法官集指控、审判、查证于一身;(4)强奸二人分不清谁先谁后,猥亵十人无一人知道被害于哪一年;(5)一审法官《关于对汪康夫强奸少女一案的补充调查报告》中补充的内容反而证明一审判决确实认定无j u;(6)没有一审法官的《汪康夫强奸猥亵少女情况登记统计表》,二审判决中的被害对象一个也不知所指是谁;更令人震惊的是:《补充调查报告》中出现不存在的人作人证(李美娇);判决书中出现把不存在的人认定为强奸对象(一审判决中的洪xx,二审判决中的十五岁);申诉人服完十年徒刑后去信询问当年的女生,被强奸的女生居然不知道自己是被害人。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冤案的造成不是因为客观判断的失误,完全是审判人员主观故意。
  
  为了讨回清白,申诉人从当年到现在苦苦请求了四十九年,由一个青年成了年逾古稀的老人,无奈人微言轻,申诉不被重视。在党中央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今天,请求根j u《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审判,(主持公道),让一个被枉法裁判毁了一生的无辜教师能在有生之年感受到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 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汪康夫2015/6/18
  
  附:
  
  一,起诉书,一、二审判决书。
  
  二,吉安中院(86)刑监字第28号《关于答复莲花县汪康夫申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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