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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行为结果被沈阳中院认定有效了!!!(转载) [!copy_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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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9 16:07: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在沈阳有房产的外省朋友千千万万请注意了!我是山东人,本人在辽宁省沈阳市购买的合法价值几千万的房产被犯罪分子诈骗所得,但沈阳中院认定犯罪分子诈骗行为结果卖出的我本人房产不予退回,也就是说:犯罪分子诈骗所得的“赃物房”卖出合法有效,真是没有天理了!沈阳中级人民法院是不是认为我是外省人而偏袒沈阳当地人,是不是属于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主席刚刚推出的新政中国,“依法治国”是不是在沈阳可以不落实不执行,敢打马虎眼,敢空谈!我是原告,难道我本人无缘无故失去几千万沈阳房产被沈阳中院的判决逼迫我倾家荡产吗?为何沈阳中院的法官敢茫然处置。

 天下奇观,敢于认定诈骗犯签订的诈骗合同有效的法院。
一个诈骗犯,冒用我们的名义,将我们的三套在沈阳市中心的门面房卖给了三个人,案发后李冰被判无期徒刑,然而,他通过诈骗手段与三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却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有效合同,真是奇闻之中的闻所未闻!诈骗犯罪行为结果被法院认定有效了?
一、案情简介
1、2004年7月,张汉购买了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10甲6号、营口东路23号、25号三处房屋,分别花费423.28万元,316万元和246.9万元,随后张汉口头委托其朋友被告李冰代为督促北三经街10甲6号房屋的备案及三处房屋的对外出租事宜;
2、谁料本是对外出租的房屋却被李冰通过伪造授权委托书的方式于2005年6月、2006年9月和2006年10月分别出售给他人,转让款支付给李冰或与李冰进行债务抵顶。三个买受人在李冰的帮助下重新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
  3、张汉在得知房屋被违法出售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对于李冰的违法犯罪行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以诈骗罪判处李冰无期徒刑,并对李冰违法出售张汉三处房屋的事实予以确认;
  4、在李冰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张汉又立即启动了追回房屋的程序。首先对于沈阳市房产局在未经原告张汉同意的情况下,违反程序将营口东路23号、25号购房合同撤销备案登记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经两审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了沈阳市房产局的错误行为;
  5、为了确认张汉的诉求是否合理,张汉特持本案全部案件材料到北京找到中国民事法律界的三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2013年12月19日,经专家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李冰在未经张汉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汉三处房屋出售的行为为无权代理,三买受人与李世房产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且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二、案件事实清晰,法律依据充分,本认为胜券在握
  本案张汉应胜诉的理由有三,其一,李冰在2005年与2006年将三处房产相继卖出时,始终使用张汉的名义,而未告知张汉本人,可见三买受人对房屋隶属的真实情况知晓;其二,三个买受人是以低于当时市场价格30%--50%的价格买得三处房产,其中辽宁之星公司购买的沈阳市和平区北三经街10甲6号竟然低于市场价8000余元每平方米,实属恶意购买;其三,三个买受人在未跟张汉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将三处房产的购买费用直接打给李冰本人,而非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并用一部分款项抵债,属于不合法交易。同时,张汉特持本案全部案件材料到北京找到中国民事法律界的三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2013年12月19日,经专家研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李冰在未经张汉同意的情况下将张汉三处房屋出售的行为为无权代理,三个买受人与李世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且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三、晴空霹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企图认定李冰的诈骗行为结果是有效的!
  然而我们等到的却是要将案件结果认定为李冰的诈骗行为结果是有效的!我们可能是败诉的!
  真相?真相?
  本案之所以开庭之后迟迟没有判决,是因为本案案情复杂,二审法院为了谨慎处理本案,多次召开庭务会、审联会及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认为李冰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有效。但投诉人对此不以为然,认为沈阳中院以及辽宁省高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及结果不能用民事审判来否定或更改。李冰通过伪造张汉授权委托书的手段出售三处房屋的行为已被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为犯罪行为,如果认定李冰出售三处房屋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进而认定李冰出售三处房屋的行为有效,那岂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认可了李冰的犯罪结果,岂不是对李冰的犯罪行为进行了平反?李冰的诈骗行为已被沈阳中院认定为犯罪并判无期徒刑,且被省高院维持了有罪判决,而审委会却又认为其犯罪结果即通过诈骗手段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如此荒谬的论调是完全没有站在事实和法律的角度上的荒谬论调,完全背离了依法治国依法办案的原则立场!
  四、审理本案已经背离了四中全会的精神及要求
  四中全会明确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但在此案的审理中,我们看到的是有人在找千般借口扭曲案件事实和法律,没有把司法公正、法律的权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放在应有的位置,而是把私情、私心放在了首位,设置种种影响公正判案的障碍。任由这种行为在沈阳中院泛滥,必将严重损害我们的合法权益,也必将成为四中全会后滥用职权违法判案的反面典型!必将成为全民共指的对象,必将背上滥用职权、枉法裁判、的骂名。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宗旨是依法治国,沈阳中院是行为是法治?还是人治?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又一次抬头?是几方势力的博弈抗衡?法院的公理何在?公民的权益何在?地方势力一手遮天,给多少事实的真相蒙上了面纱,让社会毫无正义可言。希望能见到公正的审判结果,让市民看到法院的公平、公信和公正!!绝不让法院中的蛀虫和害群之马逍遥法外,还我法律的公道!
  如果这一认定得到最终确认,不仅将造成我们数千万元的损失,更会形成对全民极为不利的恶性判例!试想如果一个诈骗犯通过诈骗手段卖掉了他人的房子,即便是诈骗犯被判了刑罚,但他通过诈骗手段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却会被法院认定有效,而房子被卖掉的人却无处伸冤,无处维权!这是极其严重公害性判决!如此一来有物产的朋友注意了,诈骗犯罪行为结果被认定有效了,你们的财产将如何安全?如何看好你们的资产?、故宫不都有随时被卖的可能?
 恳请有正义感的人积极呼吁,制止这一恶性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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