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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冤案?错案?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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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7 23:02:5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被错判交通肇事罪的服刑人员曾伟的亲属
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
一封公开信
致尊敬的周强院长、王海萍院长:
我们是被双流县、成都市两级法院错判有罪并已服判人员曾伟的亲属,我们为了法院能及时纠正错案,为了让曾伟早日得到昭雪出狱,特向尊敬的周院长、王院长致公开信,以表达我们的心愿及请求司法公平、公正、公开。
案件事实
曾伟在20124111046分许,依法按照绿灯指示随前面的6辆车进入并通过路口时,与其前行方向从左往右横过天府大道的邓镜富驾驶的三轮车(搭载曹建忠)相撞,事故造成邓镜富、曹建忠受伤。曹建忠经抢救无效死亡。在事故发生后,曾伟不知有人受伤,开车离开了事故现场。双流交警认定,经调查,此事故曾伟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其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曾伟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闯红灯横穿天府大道的邓镜富不承担此事故任何责任?!
判决情况
双流县检察院以曾伟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双流县法院提起公诉,辩护人为曾伟作无罪辩护。在全案指控证据中,无一个证据能证明曾伟的逃逸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双流法院在无证据证明曾伟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情况下,错误以逃逸行为对曾伟定罪,同时又以逃逸行为作为加重情节,判处曾伟有期徒刑四年。在一审审判之前,一审检察官唐琼到看守所威胁曾伟认罪,如果不认罪,减去你的自首情节,曾伟说本事故发生我无错,事故发生后我有错但无罪。曾伟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成都市中级法院以双流法院相同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诉情况
曾伟不服二审判决提出申诉,成都市中级法院以不成其为理由的理由驳回曾伟的申诉。适用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案件。该法条与曾伟的申诉无任何关联性,不知为何成都市中级法院会以该规定驳回曾伟的申诉。难道该院使用的是外国法律作为判决依据?!
曾伟及亲属不服成都市中级法院驳回其申诉,于201348日又向四川省高级法院递交了《刑事再次申诉状》,要求依法改判曾伟无罪。为了使四川省高级法院院长关注该案,及时纠正错案, 5 20 日,我们以特快专递向尊敬的王海萍院长递交了信函,表达了我们要求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曾伟改判无罪。投出的信函如石沉大海,至今没有回音。
申冤呐喊
//记要求: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但是,我们从曾伟案中,感受到的不是司法的公平正义,而深有感受的却是公权力机关不讲事实,不依证据,有法不依,可随意对一个依法无罪之人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上级法院不是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依法予以监督,而是上下串通一气,有错不纠。
上级检察院不是在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审判监督权,而是官官相护,以牺牲民众的生命及自由为代价,竭尽全力维护公权利的形象,对明显的错案也常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维护原判。在我国,大量的错案就这样产生了,并一错再错下去。含冤者四处申冤,碰得头破血流,也得不到依法纠正。我们在此要问,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在哪里?!连在法院里面都寻找不到公平正义,在我们这个国家还有公平正义可言吗?!
在曾伟案中,在全案证据中,无一个证据可以证明曾伟在事故发生时存在过错,而恰恰相反,有确凿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曾伟无过错,是邓镜富无两证违法闯红灯造成事故,致搭载的曹建忠死亡。双流县、成都市、四川省三级法院为什么要让曾伟充当邓镜富的替罪羊,为什么要以事故发生后曾伟的逃逸行为掩盖邓镜富闯红灯的犯罪行为?
有法不依
在我国的法律中,我们常听到官方说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该法律条文中强调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要有因果关系。这是全国人大对认定交通肇事罪所作出的规定,它体现了民众的意愿。而三级法院在对曾伟案进行审理时,都可以不顾法律中强调的因果关系,可以不依法律,随随便便对曾伟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美国比较法学家和法制史家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我们通过曾伟案,亲身感受到了在我国对公平、正义叫得最响亮的司法机关都可以有法不依,不信仰法律,可以任意践踏人权,使我国的法律形同虚设。连司法机关都能这样不信仰法律,其他公权力机关又当如何?
在因果关系中,只能在前,只能在后。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都坚信,曾伟在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绝对不是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我们只知道邓镜富闯红灯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我们不相信,县、市、省三级法院、检察院中审理曾伟案的大法官们、大检察官们不懂得这一简单的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我们不敢怀疑法官、检察官的业务能力,我们也不敢怀疑该案有人为操纵,我们只能喊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冤……
污染水源
英国哲学家、法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培根的这句话,之所以影响深远,是因为它道出了古往今来司法活动中公正的极端重要性。
我们作为曾伟的亲属,也深知曾伟在事故发生后的逃逸行为属违法行为,依法他应当承担责任,但不是刑事责任。双流县、成都市两级法院判其有罪,实属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已污染了水源,已损害了司法行为的公信力,已影响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更为不可思议的是,市、省两级法院不经开庭审理,以不成其为理由的理由就非法驳回了曾伟的申诉。
无奈选择
一位律师说: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等冤案的揭露,仅仅是冰山之一角,九牛之一毛。它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很多冤案的发生,绝不仅仅是刑讯逼供的问题,它还有程序不公、枉法裁判的问题。我们不敢说曾伟案是枉法裁判,但是,我们敢于大胆说,我国的司法救济途径、渠道不畅通,冤案得不到依法纠正,含冤之人及家族的心理,会被这有错不纠的罪恶的司法制度扭曲,会使人们仇视社会,……成都市、四川省两级法院对明显错误的曾伟案是有错不纠,我们只能致信给您——尊敬的中国首席大法官,曾伟及亲属、朋友,都将对曾伟依法改判无罪的希望寄托予您,……
依法治国
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不应当只是标语、口号而写入宪法。要依法治国,除公权力机关必须依法办事外,司法机关所审判的每一个案件,都应当充分体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体现公平正义。曾伟被错判,虽然只有一个人被关押服刑,可整个家族,及一些朋友的心也跟着曾伟在服刑,跟随着曾伟受煎熬。我们在此要问,县、市、省三级法院,为何不依法判案?为何闯红灯致人死亡的邓镜富可以逍遥法外?为何曾伟成了邓镜富闯红灯致人死亡的替罪羊?为何上级法院不纠正错案?如果是人为在操纵法院对曾伟案进行错判,我们在心里诅咒这些人!如果是司法制度造成对曾伟的错判,我们诅咒司法制度!……

最后,我们向您——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大法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海萍,磕头了!                  

曾伟的亲属:曾品权
                    

O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附:相关办案人员及时间、案号
1、一审。双流法院案号:(2012)双流刑初字第436号。双流县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唐琼出庭公诉。双流法院审判员柯嘉庆、人民陪审员陈安文、李玉华组成合议庭。
2二审。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2)成刑终字第404号。成都市检察院,出庭检察人员龚虹出庭履行职务;成都市中院由审判长徐成、代理审判员司良民(主审)、李松三人组成合议庭。
3申诉。成都市中级法院案号:(2013成刑监字第7号),立案二庭主审法官:尚丽丽、钟宏、王军。
4、再申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川刑监字第84号,立案一庭法官:曾学源(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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