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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律师称银行提高跨行取款费违反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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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1 17:08: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0073102:20  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刘杰)昨天上午,因认定近期多家银行将跨行取款费2元提高至[fon[url=http://i.nazhonghao.com]去细纹眼霜排行榜品牌什么牌子的遮瑕膏好推荐去皱效果好的眼霜丰胸什么洗面奶效果好推荐美白哪个牌子好t=Calibri]4[/url]违反了《商业银行法》,本市律师张韬向国务院法制办发函,建议废除或修改相关规定。针对多家银行实施同城跨行取款手续费上调的情况,日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对媒体解释称,依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商业银行的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商业银行ATM跨行取款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该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依据成本自行制定和调整。

  对此,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韬称,银行方面认为上调手续费的依据,是银监会、发改委共同制定、2003年10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其中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数钱费”、跨行取款费等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修正、2004年2月1日生效的《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张韬认为,这一条款说明,收取跨行取款费不是银行自主决定并定价的单纯市场行为。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银行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涨价的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因此,张韬给国务院法制办发函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与《商业银行法》抵触6年多,不仅没有受到审查,反而成为各家银行竞相自行增加手续费项目、自行涨价的依据,造成银行收费乱象丛生。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查,废除或修改其中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规定,为银行收费正本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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