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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日报】 日期:2010.07.27  
记者今天获悉,省政府办公厅近日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 
 
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首次明确了公租房建设运营的方式 
 
、租金标准及退出机制,并要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住房供应紧张及住房困难问 
 
题突出的大中城市,大幅度增加公租房供应。 
 
  意见明确,公租房是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租赁 
 
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的政策性住房。 
 
  新建公租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非成套住房。成套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房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房源从哪儿来? 
  
  根据意见,公租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 
 
式多渠道筹集。以各种方式筹集的公租房房源的配租,纳入城市公租房统一管理 
 
,执行统一的准入条件、租金政策和退出要求。 
 
  意见鼓励民资参与建设公租房。各地在加大投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的同时 
 
,应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 
 
、建设和运营公租房的积极性,多渠道发展公租房。 
 
  意见指出,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最新数码资讯晒后御淑堂减肥组合很好淘宝金冠瘦腰控油什么牌子的好瘦身霜美容电器什么牌子的好可以采取出让、租 
 
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 
 
准和设施配套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公租房只租不售。 
  
  哪些人可以入住? 
  
  根据意见,公租房供应对象主要是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但不具备买房条件的职工。有条件的地 
 
区,可以将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具体 
 
条件由各市、县政府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相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浙江对公租房的退出机制作 
 
了严格规定:公租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合 
 
同期限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 
 
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租房享受条件的,应该及时退出。 
 
  意见严厉打击违规租赁及使用公租房的行为:对以虚假方式骗租公租房的, 
 
一经发现即解除租赁合同,不仅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房屋,还要取消其5年内申请 
 
公租房的资格。对承租后被发现出借、转租、闲置及改变住房用途等违规行为的 
 
,即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租住房,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其在一定时 
 
间内申请公租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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