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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浙江丽水警方向被通缉记者当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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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per
时间:
2010-8-1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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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浙江丽水警方向被通缉记者当面道歉
2010-07-30 16:39:44 来源:
新华网
(广州)
新华网杭州7月30日电
记者从浙江丽水市遂昌县公安局和《经济观察报》获悉,30日下午,遂昌县委宣传部及县公安局负责人已经前往北京,向因报道上市公司交易内部遭全国通缉的《经济观察报》记者仇子明及报社当面赔礼道歉。
“我现在脑子里一片空白,这几天的精神压力太大了,我连续几天没有睡好。” 仇子明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的报道内容没有不实之处。”
近一个月以来,仇子明在其供职的《经济观察报》先后发表多篇文章,质疑上市公司凯恩集团在上市过程中涉嫌非法侵占国有资产、通过他人伪造土地使用权从上市公司套取资金等问题。凯恩股份以商业信誉被损害为由要求遂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根据仇子明公开发表文章的内容,遂昌县公安局认定仇子明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对仇子明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目前对仇子明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7月29日上午10时,遂昌县公安局撤销了对仇子明的刑事拘留决定。丽水市公安局局长陈钟说:“丽水警方将对该案件办理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查明情况后追究相关责任。”
遂昌县县委书记葛学斌向记者表示:“有关部门将严格以法律为依据,公开透明处理此事,欢迎社会舆论监督。”
《经济观察报》总编辑刘坚在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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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表示,丽水市公安局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纠正了错误,报社对此表示赞赏。该报副总编辑王胜忠则认为,仇子明被通缉事件在中国记者维权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接受媒体的监督,是上市公司、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都应该履行的义务。但在现阶段中国一些地方政府对此的认识还很不够,甚至出现了利用司法力量打击记者的事件。”王胜忠表示,“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制度,切实保障记者的合法权益。”
“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属于公共领域的范畴,应当给予更有力的支持和保护。”京衡律师集团律师李道演认为,凯恩公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应该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而仇子明的报道是正常的职务行为,如果凯恩公司认为报道失实可以对《经济观察报》提起名誉侵权的民事诉讼。此事折射出中国现行法律对媒体和记者保护的缺失问题。
“记者进行合法的舆论监督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当前出现用刑事罪名来起诉履行职业行为记者的事件,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浙江大学教授沈爱国表示。
沈爱国建议,应对媒体及媒体从业人员在什么情况下触犯法律做一个界定,以起到保护记者,规范舆论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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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方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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